(2015)鞍民二终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范亚男与邹长海、孔令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亚,孔令石,邹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00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亚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石委托代理人:李洪昌,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长海上诉人范亚男为与被上诉人邹长海、被上诉人孔令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亚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亚男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亚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范亚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