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靳永生与段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永生,段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055号原告靳永生,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段有才,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负责人程冰,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1520077-0。原告靳永生诉被告段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永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永生撤回对被告段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雷功审 判 员 郭希海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