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汤长捷、汤祖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志平,汤长捷,汤祖英,汤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016-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被执行人汤长捷。被执行人汤祖英。被执行人汤耘英。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与被执行人汤长捷、汤祖英、汤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长捷、汤祖英、汤耘英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人民币228447.76元。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汤长捷、汤祖英、汤耘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汤长捷、汤祖英、汤耘英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汤长捷、汤祖英、汤耘英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汤耕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202052701201562187退休工资账户、汤祖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202021201003819245退休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汤长捷、汤祖英、汤耘英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关财产暂无法处理,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10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潘水俊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