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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税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元春,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雪华,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税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税某某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