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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生活中无法沟通,夫妻感情一直没有建立起来。2015年2月份双方发生争吵分居至今。我回到娘家居住,被告对此不闻不问。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带回嫁妆。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没吵过架,我也给她看病,所以不该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农历十一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2月份,双方因发生纠纷,分居至今。原告有部分个人陪嫁物品在被告处。上述查明由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登记结婚至今已近三年,双方应当珍惜婚姻生活。原告虽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