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凡新英诉张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新英,张艳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凡新英,女,1971年生。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94年生,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艳芳,女,1981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新英诉被告张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新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凡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凡新英承担。审 判 长 曹自强审 判 员 李聪聪人民陪审员 娄瑞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