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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庄龙、谢韶华与谢韶华、林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2134号原告:张庄龙。被告:谢韶华。被告:林文兵(曾用名林文宾)。委托代理人:杨镕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庄龙与被告谢韶华、林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庄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庄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庄龙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徐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