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庄龙、谢韶华与谢韶华、林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2134号原告:张庄龙。被告:谢韶华。被告:林文兵(曾用名林文宾)。委托代理人:杨镕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庄龙与被告谢韶华、林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庄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庄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庄龙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徐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