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与林亚萍、郑金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林亚萍,郑金炎,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郑波。被执行人林亚萍。被执行人郑金炎。被执行人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虞海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亚萍、郑金炎、宁波人和担保有限公司[(2014)甬北商初字第0060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甬北执民字第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