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达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达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757号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梅子桥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68892792-X。法定代表人陈崇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达明,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达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元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陈崇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达明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达明于2014年7月21日与原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将渝*红岩牌货车挂靠原告,但被告必须按时投保,按时年审,但被告从2015年6月起就不审了,把手续退回公司,现该车已经脱保,为了安全起见,原告乃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车的挂靠合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达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辆挂靠与甲方,乙方提供的车辆及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给甲方代办上户手续。上户牌照为渝*、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吨位12.86T。红岩牌货车一台挂靠甲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以下协议:一、挂靠期限。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该车转让过户或报废或本合同解除为止。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所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二、挂靠费用。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服务费500元,作为甲方为乙方代办各种事项及甲方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挂靠服务费5000元/年,于年审前交纳一次,并应先交后行。三、牌、证押金。乙方在挂靠之日,应向甲方交纳车辆牌、证押金5000元(不计息)。四、乙方自理费用。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税费及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3、乙方以及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4、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五、安全机务管理。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在上年保险期限满前一月提前向甲方缴纳次年续保费用。如不按时缴纳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如私自将车辆改型、改造,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的挂靠服务费用不予减免。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六、车辆运行。1、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必须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人货混装,国家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后办好“准驾证”方可驾车运行,同时乙方应承担聘请驾驶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七、其他。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挂靠合同期内车辆需提前报废,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报废手续,甲方则退还牌、证押金,双方终止本合同。3、挂靠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及雇佣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4、乙方应将各项由甲方代付代办的费用及时交给甲方,如交款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5、乙方发生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需甲方协助处理的,甲方参加处理人员的各种费用(含工资、差旅费等)由乙方负责。6、挂靠期间,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7、乙方以任何形式在银行或个人借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在挂靠营运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税收、物价政策,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八、违约责任及处理。1、甲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视为违约,在乙方交回甲方提供的牌、证后,甲方赔偿乙方一个月的挂靠管理费,退还乙方牌、证押金。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1)不按时交清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乙方应缴纳(的费用);(2)不按时交保险费;(3)挂靠期间,私自转让车辆,转让牌、证;(4)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违约处理:乙方(应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并由乙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十、乙方应文明、优质、诚信服务,维护企业利益和信誉,服从运政部门的生效(系原文)。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乙方按本合同第二、三、五条向甲方缴纳的费用,以甲方出具的正式收据为准,该收据作为乙方向甲方缴纳款项的唯一凭据。十三、甲方代乙方投保的车辆保险各项保额,乙方如有异议,须在该车辆保险生效后七天内提出,如逾期未提出,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五条收取的车辆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优待,由甲方享有。十四、本合同相关条款,甲方应乙方要求已尽解释和说明义务,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处。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达成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证、前后牌照、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交通信息卡交付被告,被告将渝BJ51**号车辆挂靠原告处经营,但被告从2015年6月起不交服务费和保险费,不交年审费用,将有关证照交回公司,致使该车未年审和脱保,原告乃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车辆服务费、保险费,已构成违约,达到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达明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的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高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