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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海军与朱水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海军,朱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65号申请人罗海军,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朱水军,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罗海军与被申请人朱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水军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罗海军自愿以其所有的湘C6WX**号速腾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水军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罗海军所有的湘C6WX**号速腾牌小型轿车。申请人罗海军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秦泽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