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郁南县分公司与钟小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郁南县分公司,钟小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6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郁南县分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20号2-3楼(4-7轴)。负责人谢玉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嘉裕,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锦燕,该公司职员。被告钟小康,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郁南县分公司诉被告钟小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郁南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郁南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宁审 判 员 林采雨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回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