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冉建敏、郭素春等与广宗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刘世层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建敏,郭素春,王曼红,冉晓静,冉胜昊,广宗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刘世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冉建敏,农民。申请人郭素春,农民。申请人王曼红,农民。申请人冉晓静,农民。申请人冉胜昊,农民。被申请人广宗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广宗县北外环。法定代表人贺志刚,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世层,1969年8日16日出生,农民。申请人冉建敏,郭素春、王曼红、冉晓静、冉胜昊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广宗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冀E×××××号重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冉建敏,郭素春、王曼红、冉晓静,冉胜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广宗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冀E×××××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