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华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夏乐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39号申请人上海华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夏乐乐。申请人上海华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乐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华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夏乐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华龙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655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夏乐乐是由于个人规划和公司发展不符而辞职,并非因为华龙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裁决华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与华龙公司提供的指纹考勤机的数据对比,夏乐乐仲裁期间所提供的手工考勤记录多处不对应,包括迟到、早退、旷工,在手工考勤中并未体现,存在篡改现象。华龙公司认为该手工考勤记录是伪造的。3、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并非夏乐乐所述试用期工资按正常工资70%发放,且劳动报酬通知单也明确写明工资按天发放和日薪数额。华龙公司提供的薪资标准仅是招聘时的参考标准,实际按双方约定发放。仲裁庭将参考的薪资标准作为正常工资标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华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情况通知单作为证据。被申请人夏乐乐答辩称:夏乐乐当面交付了离职通知,表明系由于华龙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拖欠劳动报酬而辞职,因此华龙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手工考勤记录的原件已交给华龙公司,而且华龙公司实际也是以该手工考勤记录作为依据计算工资的,该手工考勤记录是真实的。当时华龙公司认可了夏乐乐的工资标准,华龙公司现所述不实。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仲裁期间,夏乐乐表示系由于华龙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已出具了离职申请。华龙公司确认夏乐乐出具了离职申请,虽表示对夏乐乐离职原因表示不清楚,但并未提供离职申请作为证据反驳夏乐乐的主张。仲裁委员会在查明华龙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裁决华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华龙公司主张夏乐乐仲裁期间出具的手工考勤记录是伪造的,但并未提供真实的考勤记录进行核对,其主张不成立。至于华龙公司提出的其余理由,不涉及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审查。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华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华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655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