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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振法诉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崮上村村民委员会、刘宝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法,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崮上村村民委员会,刘宝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066号原告刘振法,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秋山,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崮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宝安,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逄焕亮,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宝进,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法诉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崮上村村民委员会、刘宝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引起的,原、被告双方对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资格存有争议。本院认为,旧村改造事宜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的范畴,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振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刘振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