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阳恢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付某与樊某子女抚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阳恢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樊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樊某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交纳至本院,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08)阳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