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志超与黄子洋、陈红梅、黄机明、黄利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超,黄子洋,陈红梅,黄利纯,黄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35-3号原告陈志超,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玲,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起诉,应诉,答辩,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递交申请书,签收法律文书,进行和解,参加调解,上诉等。被告黄子洋,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陈红梅,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被告黄利纯,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告黄机明,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原告陈志超与被告黄子洋、陈红梅、黄机明、黄利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志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超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陈志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26元,由原告陈志超承担。审 判 长 朱明华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喻朝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美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