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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建行府谷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建行府谷人民西路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重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