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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丽红、钟惠芬等与苏永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红,钟惠芬,苏永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黄丽红。原告钟惠芬。被告苏永禄。原告黄丽红、钟惠芬诉被告苏永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森永担任法庭记录。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黄丽红与被告苏永禄于1992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家现门牌号××(原为北流镇六地坡村桥头组78号)的旧房拆旧建新,双方在2011年10月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8月11日经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折旧建新房屋进行了析分,判决房屋由黄宏锐及原告黄丽红、钟惠芬共同所有,并由黄宏锐及原告黄丽红、钟惠芬补贴房屋分割费52590.5元给被告苏永禄,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但被告苏永禄一直占用房屋的二楼全部及部分一楼(约占用了40平方米)。黄宏锐于2015年3月去世后,经其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上述房屋归原告黄丽红、钟惠芬所有。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房屋,但被告拒不搬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15日内搬出原告××房屋的二楼全部及部分一楼(约占用40平方米)。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通知书、(2015)北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房屋归原告所有和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3、照片,证明被告占用原告的房屋;4、死亡户口注销单、关于黄宏锐遗产处理的声明,证明黄宏锐死亡后,××房屋归原告黄丽红、钟惠芬所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符合���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和法庭上的陈述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黄宏锐与原告钟惠芬是夫妻,婚生女为原告黄丽红,黄宏锐于2015年3月去世。原告黄丽红与被告苏永禄于1992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家现门牌号××(原为北流镇六地坡村桥头组78号)的旧房投入资金参预拆旧建新,双方在2011年10月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8月11日经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折旧建新房屋进行了析分,判决房屋由黄宏锐及原告黄丽红、钟惠芬共同所有,并由黄宏锐及原告黄丽红、钟惠芬补贴房屋分割费52590.5元给被告苏永禄,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被告苏永禄一直占用房屋的二楼全部及一楼部分约40平方米。黄宏锐去世后,经其法定继承人于2015年7月27日经协商后立写《关于黄宏锐遗产处理的声明》一份,一致同意××房屋归原告黄丽红、钟惠芬所有。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房屋,但被告拒不搬出。本院认为,现北流市××(原为北流镇六地坡村桥头组78号)房屋的所有人是原告黄丽红、钟惠芬,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而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允许的情况下继续占用房屋,属于侵权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15日内搬出所占用的房屋,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永禄应搬出北流市河东路北一里6号房屋。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森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