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宏宝与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宏宝,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7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宏宝(曾用名张洪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加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更强,该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宏宝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农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00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宏宝申请再审称:1、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2、现有证据证明本案应属劳动争议纠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江都农商行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宏宝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张宏宝一审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江都农商行赔偿20万元的损失问题,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当庭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二)张宏宝主张江都农商行通过清收贷款奖励的办法补偿其违规扣发的薪酬,故应按照“清收两呆贷款奖励办法”给付其614000元及延期利息。张宏宝主张该款系其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实际上张宏宝接受江都农商行的委托从事清收债权事宜时已退休,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对该款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双方的委托合同,张宏宝以劳动争议为由主张该款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张宏宝的起诉并无不当,张宏宝可以依照委托合同关系另案主张。综上,张宏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宏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代理审判员 蒋磊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