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徐明强与王平,黄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明强,王平,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67号申请人徐明强,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特别授权),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黄梅,女,汉族,1975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徐明强与被申请人王平、黄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明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平、黄梅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平、黄梅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欣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