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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53号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羚,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海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973,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刘海涛已经交付费用,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坤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泳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