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600号申请人李某某(又名李曾用),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被申请人赵某,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审结,该案(2015)民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某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六合锦园12号楼1单元602室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2013字第0901008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