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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600号申请人李某某(又名李曾用),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被申请人赵某,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审结,该案(2015)民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某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六合锦园12号楼1单元602室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2013字第0901008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