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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阎刃与林延慈、段鑫、宋锴、高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刃,林延慈,段鑫,宋锴,高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阎刃,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林延慈,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段鑫,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宋锴,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高乐,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阎刃与被执行人林延慈、段鑫、宋锴、高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执行款9406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