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男孩。由于婚前无基础,缺乏了解,以致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4年9月18日因二人感情不和,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至今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陈某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不同意分开抚养子女,如果离婚我抚养两个子女。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2、(2014)成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于证明曾起诉过。3、婚生次子郭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被告郭某质证后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10月26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一长子取名郭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次子,取名郭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农历5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在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且原告陈某再次起诉与被告郭某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为使孩子健康成长,在不随意改变孩子成长环境条件下,婚生长子郭某甲由被告郭某自行抚养,婚生次子郭某乙由原告陈某自行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婚生长子郭某甲由被告郭某自行抚养;婚生次子郭某乙由原告陈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