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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朝平与被告林红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朝平,林红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余朝平,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林红娇,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朝平与被告林红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余朝平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