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林申请周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某,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宁币城北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现年39岁,住德令哈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柴达木农商银行长江路支行账号存款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