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守亮人民陪审员 刘承芳人民陪审员 李书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二日书 记 员 李新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