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鄢某某诉被告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鄢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小西关村。被告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与风景路十字。法定代表人冯丽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负责人龚安琦,住城固县博望镇小西关村。被告刘某某,男,住洋县马畅镇。本院在审理鄢某某诉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兴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承诺于2015年11月底退还原告投资款,原告鄢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海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