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友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一(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徐友欢。申请人徐友欢申请宣告龚建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友欢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龚建生之妻。龚建生与上海瀛安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将龚建生派遣至强生普陀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2012年8月21日傍晚22时许,龚建生驾驶强生出租车行驶至上海长江大桥主桥北侧后下车跳江,至今未找到龚建生。现龚建生已失踪两年,至今杳无音讯。故依法申请宣告龚建生死亡。经查,龚建生,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德云村XXX号。龚建生系申请人徐友欢丈夫。2012年8月21日傍晚22点,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派出所从监控中发现有人跳江,遂通知崇明县公安局刑侦七队,该队民警得知后立即赶往现场,经勘查了解系龚建生驾驶一辆强生出租车行驶至上海长江大桥主桥北侧后,下车跳江,至今未找到其人及尸体,后由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派出所登记为失踪人员。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陈家镇派出所证实了以上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8日发出了寻找龚建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龚建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龚建生自2012年8月21日至今杳无音讯。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陈家镇派出所对龚建生不知去向之事实予以了证实。本院发出寻找龚建生的公告,公告期满龚建生仍无下落,故被申请人龚建生下落不明之事实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龚建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