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宋某,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829。被告刘某,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10。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2003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到佛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婚生儿子刘文浩(2005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对我及小孩不关心不爱护,经常为家事吵闹,被告于2011年6月份离家至今,未做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起诉主持我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文浩归被告抚养;3、婚姻持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归各人所有和负责;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宋某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事实;证据三、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刘文浩(2005年5月17日出生)。证据三、(2013)清佛法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原告宋某、被告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到佛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儿子刘文浩(2005年5月17日出生),现在本县第四小学读四年级。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不关心其和儿子,以及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1年6月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至今不回家,对家庭漠不关心。2013年11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月6日,原告撤回起诉。2013年12月,原告离家回娘家居住生活。今年5月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归被告抚养。因被告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另查明:原、被告的儿子刘文浩自出生后一直跟随爷爷刘党卢、奶奶张惠容生活,爷孙感情较好,其爷爷奶奶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难以维持,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希望孙子的抚养权归被告,其有退休金,身体力行,有能力并愿意负责起孙子的生活学习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产生夫妻予盾又未妥善解决。被告离家出走四年多,对家庭置之不理,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儿子刘文浩的抚养问题,儿子刘文浩自出生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爷孙感情较好,爷爷奶奶也希望抚养权归被告,表示其有退休金,身体力行,有能力并愿意负责起孙子的生活学习。综合考虑儿子刘文浩的生活习惯和学习环境等实际情况,原告要求儿子抚养权归被告,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的婚生儿子刘文浩(2005年5月17日出生)由被告刘某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玉楂审 判 员 罗泽伟人民陪审员 候伟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