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芳兰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芳兰,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174号申请人杨芳兰,女,1947年2月5日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丽萍,女,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户县友好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志英,系该医院负责人。申请人杨芳兰因被申请人户县友好医院借其100000元未按期归还本息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户县友好医院的银行存款105000元进行冻结或价值105000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户县友好医院银行存款105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户县友好医院价值相当于105000元的财产。以上两项措施应在总额为105000元范围内实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