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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2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211-1号申请执行人顾某甲。被执行人顾某乙。申请执行人顾某甲与被执行人顾某乙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继承人王翠芳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徐家浜新村64幢3单元407室房屋中50%财产份额归原告顾某乙继承所有;二、原告顾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被告顾某甲、顾小东各支付继承房屋折价款73333.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顾某乙负担1800元、被告顾某甲、顾小东各负担4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84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表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并放弃实体权利,不再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案的执行请求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