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春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代理人冯春雷和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按民俗举行了婚礼,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9年10月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长期对原告实施辱骂及殴打,不准原告和娘家人来往,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黄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请求,是因为原告的家人和被告之间产生矛盾所致,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实质性的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按民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同时原告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国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