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飞申请执行徐根龙、黄应秀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徐根龙,黄应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53-2号申请执行人:张飞。被执行人:徐根龙。被执行人:黄应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100000元和利息24395元(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诉讼费4630元、执行费1400元,总计1304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根龙、黄应秀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04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