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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商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傅佩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傅佩春,王蕾,白洪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商初字第00530号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与沈阳路交界。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傅佩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傅佩春。被告王蕾。被告白洪林。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担保公司)与被告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傅佩春、王蕾、白洪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源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龙公司、傅佩春、王蕾、白洪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源担保公司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九龙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恒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九龙公司向恒通公司借款300万元,期限至2014年10月13日止。原告为此笔借款向恒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傅佩春、王蕾、白洪林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九龙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原告向恒通公司进行了代偿。代偿后,各被告均未向原告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九龙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32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0元;2、被告傅佩春、王蕾、白洪林对被告九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律师代理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九龙公司、傅佩春、王蕾、白洪林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九龙公司因流动资金需要向恒通公司借款300万元(期限2个月,月利率为25‰),委托原告开源担保公司向恒通公司提供担保。并签订书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委托担保合同载明,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10月13日,具体的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被告九龙公司应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因被告九龙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开源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龙公司追偿并要求给付违约金。追偿范围包括:扣垫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为每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四倍计算),为实现代偿款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被告九龙公司向原告开源担保公司出具了《反担保书》,承诺反担保期间为原告开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后二年。同日,原告开源担保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届满之日起二年。2014年8月13日,被告傅佩春、王蕾、白洪林分别向原告开源担保公司提供《承诺书》,承诺:九龙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恒通公司贷款300万元,委托开源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如贷款到期,九龙公司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将由本人负责归还本息、罚息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本人承诺以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与开源担保公司为九龙公司向银行提供保证的范围相同。同日,被告傅佩春、王蕾、白洪林又与原告开源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愿意为九龙公司向恒通公司借款300万元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与开源担保公司为九龙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同。2014年12月22日,恒通公司向原告开源担保公司发送《代偿通知书》,要求原告开源担保公司在2014年12月24日前代偿50万元本息。2014年12月23日,原告开源担保公司转款50万元给恒通公司。2015年2月10日,恒通公司又向原告开源担保公司发送《代偿通知书》,通知指出:截至2015年2月10日,原告开源担保公司还有266.77万元本息尚未代偿。要求原告开源担保公司在接此通知后3日内代偿全部逾期贷款本息,否则将通过相关司法途径追偿。2015年2月17日,原告开源担保公司转款30万元给恒通公司。2015年5月13日,恒通公司再次向原告开源担保公司发送《代偿通知书》,指出:截至2015年5月13日,原告开源担保公司还有2421751.17元本息尚未代偿。要求原告开源担保公司在接此通知后代偿全部逾期贷款本息,考虑到实际情况同意减免21751.17元本息,请代偿本息240万元。2015年5月17日,原告开源担保公司转款240万元给恒通公司。本院认为:一、被告九龙公司因申请贷款需要,委托原告开源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开源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与被告九龙公司明确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后可以向其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代偿款本金、利息及原告为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原告开源担保公司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动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的相关规定。被告傅佩春、王蕾、白洪林为被告九龙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保证范围包括被告九龙公司应支付的代偿款本金、利息等。原告开源担保公司要求被告傅佩春、王蕾、白洪林对被告九龙公司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九龙公司、傅佩春、王蕾、白洪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0万元及利息(以3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傅佩春、王蕾、白洪林对被告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2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岳朝友审 判 员  赵传豹人民陪审员  王正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