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万新申请执行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新,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354号申请人李万新,男,1962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磊,乡长。李万新申请执行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追偿权一案,根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依据判决应执行标的为:1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700元,执行费2450元。因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3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