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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双全与张治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全,张治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全。委托代理人李祥雨,眉山市东坡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治中。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双全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支付借款15万元及本案诉讼费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其协议载明: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40000元;在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60000元;余款52800元在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本案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 宋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