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水林申请执行穆亚莉、常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水林,穆亚莉,常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常水林,男。被执行人穆亚莉,女。被执行人常小斌,男。常水林申请执行穆亚莉、常小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26-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7万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穆亚莉、常小斌共同归还常水林、杜会贤借款14万元,申请人常水林将14万元未经合法分割擅自申请执行7万元,执行标的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239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