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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诉被告李攀峰、解洁、王改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李攀峰,解洁,王改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6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代表人郭红利,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利锋,男,汉族。被告李攀峰,男,汉族。被告解洁,女,汉族。被告王改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诉被告李攀峰、解洁、王改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支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