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开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冯殿红与丁锡东、吴亚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殿红,丁锡东,吴亚通,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开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冯殿红。委托代理人秦建国、蔡益峰,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锡东。被告吴亚通。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殿红与被告丁锡东、吴亚通、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殿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殿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殿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海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仁彪(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