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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开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冯殿红与丁锡东、吴亚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殿红,丁锡东,吴亚通,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开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冯殿红。委托代理人秦建国、蔡益峰,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锡东。被告吴亚通。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殿红与被告丁锡东、吴亚通、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殿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殿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殿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海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仁彪(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