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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东雪与济南誉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雪,济南誉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倪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张东雪,女,生于1982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誉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倪永新,男,生于1971年7月8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张东雪依据(2015)长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南誉鑫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经济损失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20160元。2015年7月31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32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32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