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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志福与王洪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周志福。被告:王洪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福与被告王洪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福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三十五元,由原告周志福承担。审判长  韩军富审判员  刘 勇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