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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天明与郭林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明,郭林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天明,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反诉原告)郭林锋,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刘天明(反诉被告)与被告郭林峰(反诉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天明、被告郭林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天明(反诉被告)诉称,2014年6月份,经人介绍原告带20名工人给被告郭林峰建三间二层楼房,过道三间,一间车库。当时双方口头协商,竣工时款清完。建完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及借口推托、刁难。托欠一万元不付,说浸水,我给他修好之后,被告仍不支付,请求依法追回托欠工款10000元。对被告郭林峰反诉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建房时被告郭林峰在旁边看着,他让怎么建我就怎么建的,当时他没有提出来问题,我去要工钱了,他才提出有问题,拒绝赔偿。被告郭林峰(反诉原告)辩称,欠款1万元是事实,我同意归还。对原告刘天明反诉称,反诉被告刘天明给我建的房子百分之八十漏水,他要赔偿我的修房损失,要求把我的房屋修好,达到国标。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原告刘天明经人介绍带20名工人给被告郭林峰建三间二层楼房,过道三间,一间车库。当时双方口头协商,竣工时款清完。同年10月,房屋完工。被告郭林峰已支付建房款5万余元,下欠1万元未付。被告郭林峰未还原因,因原告刘天明所给郭林峰建的房屋漏水未付,并就房屋质量提起反诉。2015年4月20日经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房屋混凝土构件质量缺陷(强度、外观)、屋顶渗漏不符合相关规范规定。2015年7月13日经驻马店市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郭林峰新建房屋加固整修费为12689.0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郭林峰欠原告刘天明建房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原告刘天明请求被告郭林峰给付建房款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反诉被告刘天明给反诉原告郭林峰所建房屋经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房屋混凝土构件质量缺陷(强度。外观)、屋顶渗漏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015年7月13日经驻马店市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郭林峰新建房屋加固整修费为12689.0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反诉原告郭林峰请求反诉被告刘天明支付房屋整修费12689.04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林峰(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天明(反诉被告)建房款1万元。二、原告刘天明(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郭林峰(反诉原告)新建房屋加固整修费12689.04元、鉴定费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林峰(反诉原告)承担。反诉费183.5元,由原告刘天明(反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 丽审判员 朱文靖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