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武烈英与贾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烈英,贾月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烈英,女,1964年5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月明,男,1936年10月25日生,汉族。上诉人武烈英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杨正平审判员 梁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艳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