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赖建武、巫金火与巫金火、俞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武,巫金火,俞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赖建武。被告巫金火。被告俞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武诉被告巫金火、俞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俞国文归还借款为由撤回对被告巫金火、俞国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建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武撤回对巫金火、俞国文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建武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