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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赖建武、巫金火与巫金火、俞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武,巫金火,俞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赖建武。被告巫金火。被告俞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武诉被告巫金火、俞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俞国文归还借款为由撤回对被告巫金火、俞国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建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武撤回对巫金火、俞国文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建武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