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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建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24号罪犯罗建华。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1998)娄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31日作出(1998)湘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2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4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八年。2007年1月16日、2010年8月19日、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罗建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罗建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建华获得奖励分8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建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建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