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7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1,李×1,李×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7050号申请人丁×1,女,1942年5月4日出生。申请人李×1,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人李×2,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申请人丁×1、李×1、李×2因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昌南调字0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李×2放弃对楼房的继承权;2、丁×1将楼房继承的份额及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给李×1;3、楼房归李×1所有,但丁×1享有永久居住权。2015年10月15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丁×1、李×1、李×2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达成的昌南调字0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