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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被告路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帮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