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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丛丽华与被告依安县富饶乡兴俭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丽华,依安县富饶乡兴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丛丽华,住依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喜丰,住依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依安县富饶乡兴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依安县。组织机构代码证:A6XXXXXX。法定代表人刘金贵,该村委会支部书记。原告丛丽华与被告依安县富饶乡兴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俭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喜丰、王德威及被告兴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丛丽华诉称:2013年4月15日,原告丛丽华与被告兴俭村委会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书》,原告承包被告机动地1047亩,承包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费每亩77元,原告一次性交齐承包费1048047元。2015年,原告种地时被告仅交付了507亩机动地,另外的540亩机动地被修防洪堤所占用,被告未完全履行交付机动地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齐《机动地承包合同书》中的540亩机动地。原告丛丽华为证实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机动地承包合同书》1份,用以证实原、被告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中关于机动地亩数、期限、价款以及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事实。2.依安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据2份,用以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一次性交付机动地承包费的事实。被告兴俭村委会辩称:第一、本案的原告是丛丽华,而在原告提交的诉状中具状人处签的是李喜丰名,被告有理由怀疑本案诉讼并不是原告丛丽华的本意;第二、原告方所述的540亩机动地被占用不属实,原告承包的540亩机动地被新加宽加高的防洪堤围在堤里面了,虽然不能耕种,但这540亩机动地并没有缺少;第三、原告虽然是2012年交的承包费,但是合同约定是2015年开始种地,因此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种地之前的利息。被告兴俭村委会未向本院举示证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原告承包的540亩机动地是否改变现状不能耕种,被告应否补齐原告的540亩机动地;二、被告应否给付原告540亩机动地承包费的利息。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原告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本院可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1月18日,原告丛丽华与被告兴俭村委会达成口头承包机动地协议,并一次性交付1047亩机动地承包费1048047元(77元/亩),承包期限13年(201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13年4月15日,原、被告补签《机动地承包合同书》。2015年春天,被告按照《机动地承包合同书》仅交付了507亩机动地,另外的540亩机动地被新加宽加高的防洪堤围在堤里面了,导致540亩机动地无法耕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系加宽加高防洪堤所致,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更多村民受益,而并非被告单方违约,并且被告自述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补齐原告所缺的机动地亩数和期限,仅是地块暂时无法确定。本院认为:原告丛丽华系被告兴俭村委会村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为从事农业生产承包被告机动地,并一次性交齐承包费,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机动地义务,现被告虽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并非被告主观故意,并且被告同意用同等亩数、同等期限的机动地给原告补齐所缺的540亩机动地,且双方均同意自行协商地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丛丽华与被告依安县富饶乡兴俭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书》,被告依安县富饶乡兴俭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日起补齐原告丛丽华540亩机动地,期限为13年,原、被告自行协商地块。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依安县富饶乡兴俭村民委员会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刘 宝人民陪审员  周宝芝人民陪审员  崔秀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