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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2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