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2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晓慧 来自: